於是,當我們如今每曰什麼「中國傳統思想」,都務必小心contextualize,諸如比方什麼「中國人傳統性觀念都很保守」之類,都絕非是可以隨便taken for granted的。
先在這兒抄一段有關「涉外婚婦」的解釋,作為思考香港「傳統」的一條線索,並窺見當中的複雜性(亦因此,在香港的現代化論述中,那個「傳統與現代」對立的二元框架就更顯複雜了---儘管這個框架至今仍某程度在局限著我們的想像,對現在、過去、未來的線性想像)︰
「香港開埠時,人口只有數千人,其中相當大的一部份,屬於「以舟楫為家,飄泊無定的船民」。之後,除了歐洲人陸續東來外,華南沿岸一帶流離失所的鄉民也先後擁到,這些人不是打石匠、手工藝匠、小商販、農民、僕役和搬運工人,便是無業者、罪犯和亡命之徒,品流頗為複雜,至於女性佔總人口的比率,更低至只有二成左右,性別分布極不平衡。
所謂船民,即散布在廣東、廣西或福建沿海一帶的「蜑家人」,亦稱「艇民」或「水上人」。……在傳統中國社會,「蜑家人」一直與「漁戶」、「樂戶」、「丐戶」及「惰戶」一同被列為「殘民」,既沒甚麼身份地位,亦遭到輕蔑和歧視,屬於被拋棄、被驅逐的一群,處於社會的邊緣位置。由是之故,他們既不准上岸定居,又被禁止與陸上人通婚,甚至不准讀書識字、考取功名,連上岸後穿上鞋子也不被接納。
雖然「蜑家人」世世代代寄居水上,但他們並非單單依靠捕魚為生,還從事水上各種客、貨運輸業務,與陸上居民保持著相當緊密的接觸。由於「蜑家」女子在勞動上佔著重要位置,她們在家庭裏反而跟男子沒有輕重之分。據對「蜑家人」及「蜑家文化」有深入研究張壽祺分析,在「蜑家人」的家庭,當親友前來探訪時,男女主人均同時接待來訪者,沒有像陸上居民那麼,顯示「蜑家人」較能擺脫男對外、女對內的規條。
由於種族文化上的差異,歐洲人來華初期頗受歧視。普羅民眾既不願意與之接觸,滿清政府也嚴格規定他們的活動範圍,至於「蜑家人」生活和作業的珠江口一帶,恰好屬於清政府允許歐洲人活動和出沒的區域。正因如此,兩種同被滿清政府列作「不受歡近」的族群,便在那個獨特的時間和空間內有了相遇和接觸的機會。
由於「蜑家人」屬於厼邊的一群,與「蠻夷番鬼」接觸和往來時反而較能放下傳的制約和禁忌,也較容易向一種價值體系傾斜、轉換和調適。正正因為沿海一帶「蜑家人」缺乏主流社會的「國家民族之政治意識和道德情操」,他們---如盧亞景---在鴉片戰爭期間曾經違背了清政府的禁令,向英國軍隊提供糧食補給,因而被當局指為私通內外的「奸民」,不容於鄉里。
香港割讓後,由於遠渡而來尋找發財機會的歐洲人愈來愈多,彼此間的接觸交往也日見頻繁,至於一直被殖民地政府視作「支持者」的「蜑家人」,活動也變得愈來愈活躍。透過與歐洲人的聯繫和提供各種服務,「蜑家人」不但改善了昔日飄泊無定、屢遭白眼的生活,還因掌握華洋貿易日漸膨脹的商機而迅速冒起,成為當時社會一股重要力量。
對於長年累月隻身客居異地的歐洲男子而言,事業及旅途上的時起時落,有時難免會有寂寞孤獨的感覺,從而希望尋找一些慾肉及心露上的慰藉。然而,足不出戶的良家婦女很少會在開埠初期移居香港這個被視作「奸民罪犯麕集之地」,至於自幼追隨父兄穿梭於碼頭之間賺取家計的「蜑家」女子,反而因為「搖著舢舨接送來往於輪船的旅客和貨物」等工作的關係,與歐洲男子有很多交往和接觸的機會。
……歐洲人結識華人女子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滿足一己私慾,根本沒有想到會與她們「山盟海誓、長相廝守」。也即是說,那時期華洋男女之間的關係,很多時只屬肉體與金錢的交易,根本就沒有真摯的感情基礎,更談不上有甚麼婚姻上的名份和承諾。對於開埠初期那些與歐洲人生活在一起,並由他們照顧及擁有的女子,社會稱之為「涉外婚婦」。
……「涉外婚婦」冒著被傳統社會驅逐和排斥的風險,與洋人生活在一起,洋人自然也會投桃報李,給予一定的經濟支持。據施其樂的分析,洋人一般會以津貼、禮物、信託基金、出租物業或貨款計劃等不同形式維持「涉外婚婦」的生活。若果運用得當,某些「涉外婚婦」甚至可以積存一些財富,從而鞏固並強化本身經濟獨立的地位。
有一點十分有趣,由於經濟上的相對獨立,那些薄有積蓄的「涉外婚婦」後來甚至走上了置業投資之路。香港開埠後,一方面是人口的不斷增加,樓宇價格或租金因供不應求而拾級而上;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當時可供選擇的投資產品(如股票)不多,物業便變成了奇貨可居的投資。從施其樂的研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很多單身華人婦女在伊利近街、卑利街及嘉咸街等「涉外婚婦」經常聚居的地方購置物業或土地,做了「業主」或是變成了「地主一族」,情況十分特殊。
在傳統「三從四德」思想影響下,儘管寡婦有權分享丈夫遺留下來的財產,但絕大多數中國婦女仍不會(也不太可能)以自己的名義擁有物業。「涉外婚婦」卻不一樣,由於她們大多來自「蜑家」,較為講求男女「平等」,至於沒有「出嫁」,又可令她們免受「從夫」教條的規範,加上財政上的相對獨立,並母兼父職撫養子女成人的過程,又強化了她們在子女心目中的地位和角色。正因如此,她們既有較大自主性,亦能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尤其是土地及樓房一類極為重要的物業。
「涉外婚婦」既然能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和物業,自然也有經濟上的自決和自主權力,這種權力,也可從她們生前或死後能按自己的意願分配或安排自己的財產中看出來。……
……單從那些女性遺囑而言,我們認為,在那個年代,「涉外婚婦」能以遺囑的方法,安排自己的財產,明顯是一個既獨特又極不簡單的新興社會現象。這個現象,不但進一步說明部份女性已因經濟獨立而逐步走向自主和自立,還實實在在地返映出她們已開始接納西方的傳統和制度,從而看到東西方思想及制度相互調適的一鱗半爪。」(鄭宏泰、黃紹倫著,《香港大老---何東》,頁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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